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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市皮带行业协会理事会职权
(2006年4月11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)
一、根据《义乌市皮带行业协会章程》第十八条规定,协会理事会拥有如下职权:
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11、理事会议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
12、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二、根据《协会章程》第十八条规定,为充分履行理事会职权,提高理事会议的工作效率,特制定下列制度:
1、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。除临时召集的以外,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一天,将会议时间、地点和议题通知与会人员。
2、理事会理事确实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向会长请假,同时可指派一名能代表其意愿的人员参加,并行使其表决权。但必须向该次会议主持人递交书面委托书,方为有效。
3、理事会理事必须严格会风,每年无故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协会理事会议或其它集体活动者,视作自动辞职;经会长会议研究,理事会议上通报情况,赞助款也不予退还。连续三次以上迟到者经会长会议研究,以书面形式给予黄牌警告。连续两次受黄牌警告的,将提议进入罢免程序,予以罢免,秘书处对每次会议的到会情况必须做好纪录。
义乌市皮带行业协会
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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